大家论道
当前位置: 资讯中心大家论道
你对声音商标知多少
      2016年5月,我国首例被核准注册的声音商标引发了公众的好奇与关注。该商标是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将其广播节目开始曲作为声音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被核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无线广播、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连接服务等第38类服务及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无线电文娱节目等第41类服务上。据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报道,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于1998年7月1日启用,全长40秒,共18个小节,前4小节为整段声音商标的前奏部分,中间11小节为整段声音商标的主题部分,其中第12小节和第13小节播音员报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呼号后音乐延续2个小节,主题部分结束;最后3个小节钢片琴再次奏响主题音乐,该声音商标结束。[1 ]显然,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这一声音商标获准注册后,将更好地保护其自身品牌所承载的商誉及所享有的权利。
      上述声音商标得以注册的法律依据就在于2013年我国《商标法》取消了对商标“可视性”的要求,并在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应该说,声音商标作为一种新型的商标,在互联网时代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视觉刺激下,开始展现它对于品牌创建的独特魅力。在现实生活中,诺基亚、摩托罗拉手机开机的短乐,著名播音员李扬为小霸王游戏机配音的的“哈哈!小霸王其乐无穷”的声音,通过长期广泛地在消费者中使用,已经使消费者形成了独特的印象并将该短乐或声音与企业的品牌联系起来。又如APP领域,“Hello酷狗”(酷狗)、“卡哇依拉”(兔斯基)等使用的提示音往往令人印象深刻,与传统的文字、图形的视觉商标相比,更能够向消费者标明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来源。[2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恰当地注册声音商标,可以更好地向消费者传达品牌的独特内涵,同时还能优化消费者对于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体验。
      就声音商标权的取得而言,当然和其他类型的商标一样要满足商标权取得的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值得一提的是,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应如何判断,美国传统理论将商标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两种,该理论同样适用于声音商标。固有显著性是指其标志最初就是用来向消费者传递产品的来源而不是能被合理地理解成是标志使用于其上的产品的描述或装饰的商标,如“长城”葡萄酒;获得显著性是指那些因为它只是描述、装饰商品或服务而不具有固有的显著性,但是通过使用获得了与描述、装饰意义不同的代表商品或服务的意义的第二含义的商标,如“小肥羊”火锅。[ 3]以发生在美国的Nextel v.Motorola案为例,Motorola公司申请将其用在手机上的“唧唧”声作为商标注册,在商标公告期间Nextel 公司提出异议,美国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认为该声音属于发挥正常功能的使用,因此不具有固有的显著性。为了证明该声音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Motorola公司主张其自1996年开始就在手机上使用这种声音,并且该类手机的销售量很大,该公司还投入大量资源到广告宣传上以建立该声音与手机品牌之间的联系。不过,最终美国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认为Motorola公司使用的该声音不具有获得显著性,因为既无证据表明这些手机是使用声音标记进行销售的,也无证据证明广告中该声音的使用被消费者视为产品的来源标记;此外Nextel 公司也曾多年独占性地在其提供的服务上使用该声音,而商标的使用显著性必须通过大量排他和持续性的使用才能获得。[4 ]
      就我国来说,尽管《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的概念,但事实上是接受美国商标法对于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的区分的。结合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上述声音商标来看,该公司在提出注册申请后根据商标局的要求一共进行了三次补正,除了针对声音商标本身的创作主旨与理念、所要表达的意义、曲谱的乐理分析等进行补正外,还包括补充对该声音商标的使用证据及声音标识的影响力。[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审查采取了比较审慎的态度。虽然全长40秒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具有独特的旋律,以及由播音员报出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呼号,但还是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该声音商标的使用证据,以及说明使用该声音的影响力达到何种程度。这说明在通常情况下,在我国声音标识只有经过长期使用,甚至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才能获得显著性,也就是只有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声音与商品、服务提供者的特定联系时,该声音标识才具有显著性而获得商标注册。
      当然,声音要能被注册成为商标,除了要具备显著性之外,还必须具备商标权取得的其他条件,在此就不一一赘述。总的来说,声音商标作为一种新型商标,企业如果运用得当,在当前市场竞争环境下可以更好地向消费者传递产品或者服务的特质,从而达到有效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的目的。

参考文献:
---------------------------------------------------------------------
[ 1] 王国浩.我国首件声音商标诞生[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07-22.
[ 2] 刘贵增.“互联网+”时代,声音商标助力企业发展[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09-23.
[ 3 ] 王太平.商标法原理与案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65.
[ 4] 岳晓羲.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及其表达方式[J].电子知识产权,2013(10).
[  5] 王国浩.我国首件声音商标诞生[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