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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态:专利法修改草案对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引入
      从国外引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是《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一个亮点。专利当然许可制度是指由专利权人申请,经专利管理部门审查准许,社会公众只需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许可费即可实施专利的许可制度。[1 ]这项制度的引入是为了解决我国当前专利运用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包括专利交易市场不成熟,市场信用体系不完善,专利供需信息不对称,部分专利权人由于费用问题无力参加展会或通过其他有效渠道推介其专利等。为此,有必要构建市场供需双方对接机制,建立专利许可需求信息披露机制,[2 ]从而为专利技术的应用传播提供有力支撑。
      对于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来说,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在专利权人和公众之间搭建了专利转化和推广的平台,使得供需双方能够以公平、便捷、合理的方式实现专利实施许可,具有降低专利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促进专利技术的应用传播等突出优点,[ ]因此了解修改草案关于当然许可制度的规定实属必要。此次修改集中在草案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四条规定,涉及专利当然许可的条件、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专利许可声明的撤回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利当然许可的条件
      1、专利权人自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其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由于当然许可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讲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化、消灭都必须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专利当然许可不同于专利强制许可,专利当然许可必须基于专利权人的自愿。并且,专利权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的内容必须是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
      2、专利权人必须在声明中明确许可使用费。实践中不乏拥有专利技术的企业过分抬高专利许可费,以此限制和排除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如华为诉IDC事件,IDC给华为的专利许可费报价是给苹果公司的19倍、三星的2倍多。[ ]因此草案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在声明中明确许可使用费,实则体现了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公开性与公平性要求。
      3、专利权人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当然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这是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实质审查,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此从保护潜在的被许可人利益出发,草案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当然许可,专利权人必须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当然,就发明专利提出当然许可声明的则无需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4、该声明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这是专利当然许可的形式与程序要件。
      (二)当然许可期间被许可人与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
      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当然许可期间,任何有意愿实施当然许可专利的主体,都有权成为当然许可专利的被许可人,同时该主体负有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支付许可使用费的义务。这里需要明确,专利当然许可作为专利实施的许可方式之一,要向“任何人给予公平许可的承诺”,因而在法律性质上它首先应当是一种要约,即专利权人以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公告的当然许可声明为要约,潜在被许可方一旦做出承诺(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专利实施权合同即宣告成立。[ ]此外,草案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当然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作为获得当然许可的证明,当然这并非被许可人法定的义务。
      2、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专利权人有权要求被许可人以书面方式作出承诺并获取许可使用费,但在当然许可期间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请求诉前临时禁令。这是由于专利权人既然做出当然许可声明,就意味着允许任何人实施该专利,从保护被许可人利益的角度,专利权人便不能再以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同样,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请求诉前临时禁令。 
      (三)专利当然许可的撤回
由于专利当然许可法律关系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因此草案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权人有权撤回当然许可声明,但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此外,专利权人撤回当然许可声明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当然许可的效力。
      (四)专利当然许可纠纷的解决途径
      草案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专利当然许可纠纷的解决途径,即当事人就当然许可发生纠纷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八十二条(新增):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其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当然许可。
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当然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撤回当然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当然许可声明被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当然许可的效力。
      第八十三条(新增):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当然许可的专利的,为获得当然许可,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支付许可使用费。
      当然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作为获得当然许可的证明。
      当然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请求诉前临时禁令。
      第八十四条(新增):当事人就当然许可发生纠纷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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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建新. 我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构建[J].知识产权.2016(6).
[2 ] [6]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http://www.sipo.gov.cn/zcfg/zcjd/201504/t20150402_1096196.html
[3] 曾莉,张菊. 第四次专利法修改背景下当然许可制度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5).
[4 ] 牛爽,刘静微.从华为诉1DC一案看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规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12).
[5 ] 马碧玉. 专利实施许可制度比较考察[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