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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必读:商标转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原因及其防范
      注册商标转化为商品通用名称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商标权弱化现象。相对于其他弱化商标权的行为,如第三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致使消费者容易混淆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获取救济。然而,注册商标一旦转化为商品通用名称却是难以获得法律救济的。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来看,对于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不仅如此,注册商标的财产价值将因商标的通用名称化而大打折扣甚至归零,这就需要商标权人高度重视对其专有权利的维护,并采取积极的防御措施以应对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
      从实践的情况来看,一些知名商标转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情形时有发生,如“味精”、“仁丹”、“尼龙”、“优盘”、“解百纳”、“PDA”等都因某些原因退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一般而言,注册商标被通用名称化既有来自第三方的因素,更有存在于商标权人自身的原因。其中,后者往往是实践中导致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原因,尤其需要引起商标权人的重视,这些原因可以分为两类:
      1、商标权人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存在过错。主要表现为商标权人在商品的销售、宣传过程中将商标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较常见的就是商标所有人出于提高新产品知名度的目的,在广告宣传中过分突出宣传商标而忽视了将该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相区别 ,由此而导致该商标成为同类商品的代名词。最典型的就是“Thermos(热水瓶)”商标一案。Thermos”原为美国瑟毛斯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其所标示商品的规范通用名称为“真空绝缘瓶”。虽然该公司曾花费数百万美元的广告费进行宣传,但由于在宣传中将“Thermos”作为“真空绝缘瓶”的同义词而使得“Thermos”成为家喻户晓的商品名称。最终法院也认定“Thermos”成为商品通用名称,并由此撤销了瑟毛斯公司对“Thermos”的商标专用权。[ ]
      2、商标权人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存在懈怠。这种懈怠可能发生于产品投放于市场的全过程,尤其是当某种新商品初入市场时,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的往往是该商品新颖的注册商标,而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则会被消费者所忽视。此时如果商标权人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久而久之就会导致消费者将该商标作为同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例如,“阿司匹林”原本是抗生素药物“乙酰水杨酸”的注册商标,但由于商标权人对现实中人们在商品名称意义上使用该商标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了“阿司匹林”成为该药物的通用名称。又如四川百年灯影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达州市某肉类制品公司侵犯其“灯影”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原告的索赔请求大部分未能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原告对“灯影牛肉”逐步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现象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最终被法院判定原告“对自已权利的保护也存在一定的懈怠和过错,对涉案商标的显著性下降有一定责任。”
      此外,新产品的生产企业未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过多地授予商标许可权等也是较常见的导致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原因。针对上述导致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原因,笔者认为,商标权人有必要采取如下措施:
      1、为新产品及时申请注册有独创性的商标。首先,企业要为新推出的商品及时申请注册商标,这样既能确保新商品上建立的信誉得到有效延续,还可以预防商标名称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其次,在设计商标时尽可能选用显著性较强的暗示商标、臆造商标或任意商标,而避免选择识别度不高的描述性词汇作为商标,这是因为此类商标易与具体商品发生关联而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
      2、在宣传、销售商品的过程中恰当使用商标。商标所有者在推广、宣传新产品的过程中,无论是在广告用语、还是在新商品的包装上都应同时使用商标及商品通用名称,如将商标标注于商品或外包装的醒目位置,而将商品通用名称标注其后,以避免消费者将商标误认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情形发生。除了避免在商品名称意义上使用商标外,商标权人对新商品的广告宣传适度即可,这是因为过分的宣传容易导致受众将商标视为新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导致该商品商标特性的淡化。
      3、谨慎对待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一般而言,商标所有人不宜过多地授予注册商标许可权,过多的商标许可使用既难以保证产品质量而导致企业商誉下降,同时又容易割裂商标与商品的特定联系而造成商标的通用名称化。因此,商标权人在许可使用商标上应持较为谨慎的态度。
      4、争创驰名商标以获得更广泛的法律保护。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明显大于对普通商标的保护,尤其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该商标,因此更有利于防范商标被恶意淡化为商品名称的情形发生。
      5、当商标正在面临被通用的危险时,商标权人还可以采取注册防御商标、发布声明、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制止等积极应对措施。所谓防御商标,是指商标专用权人将其商标在各种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分别予以注册,以防他人在这些商品上注册该商标。防御商标一旦获得注册,既不会因其闲置而被商标注册机关撤销,同时还可切断其与某种产品的单一联系,从而大大降低商标演变成为通用名称的可能性。如韩国三星公司就在其手机、电视、计算机等多种电子产品上均使用“Samsung”商标。[ ]同时还可通过及时发布公告声明的方式,向消费者澄清所涉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区别,如 Google 公司在《韦氏大辞典》将Google 作为动词收录后,为避免引起其商标退化而积极向各大媒体发函,表达了不希望公众将“Google”作为动词使用的意图。此外,当商标权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于其产品上时,商标权人就应当机立断通过相应的司法或行政途径予以制止。
      当然,即使在商标已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后,如果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还是有可能重新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最著名的案例莫过于“Singer”商标案。美国胜家公司的“Sing.er”商标在 1896年时被法庭判定演变成为缝纫机的通用名称后,该公司为重新获得商标专有权,坚持在其产品上使用“Singer”标志长达半个多世纪,最终又重新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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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侯瑞雪. 关于商标转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思考[J].商业研究,2002(7).
[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民终1065号http://wenshu.court.gov.cn/
[ ][4] 尹红强. 商品通用名称与商标权辨析[J].河北学刊,2014(3).